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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01-23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

1、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应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2)个人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文件。

3、办证程序

由林农或林木所有者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当地村委会和当地镇政府证明,接到申请材料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核查,15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因采伐限额的控制或其他原因不能发证的,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05]621号)规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5%征收。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五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办证申请书;

2)经营资金证明书;

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书;

4)经营范围和原料来源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情况表。

3、办证程序

  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材料后,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核实经营加工场所、经营加工范围和原料来源渠道,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林业局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同意发给许可证的意见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4、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琼计价管函[2001]621号)的规定,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三、林权证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五、六条。

2、应提交材料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材料。

3、办理程序

林农或所有人申请-我局派员实地调查-公告(30日)-无争议后发证。

4、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有关规定,每证收工本费20元,每公顷收取林权勘测费2元(不足1500公顷按1500公顷收费)。

四、木材运输证

 1、法律依据                               

1)《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海南省木材管理办法》第四、五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

2)交纳育林基金发票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办证人员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办证人员当场核发《海南省木材运输证》,并按规定收育林基金;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申办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政策和规定。

4、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海南省育林基金管理办法》(琼财非税[2005]621号)规定,育林基金按第一次销售价的5%征收。

五、征占用林地许可

 1、法律依据                               

《森林法》第十八条、《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应提交材料

1)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2)被占用、 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3)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周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5)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3、办理程序:

办理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实地调查后,按照规定权限逐级审核同意后,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审批权限:

1)征用或者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超过以上面积的,依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5、收费标准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林业局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琼财综[2003]430号)规定,按下列类别分别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碳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法律依据

1)《种子法》第二十条

2)《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办证申请书;

2)经营资金证明书;

3)经营加工场所使用证明书;

4)经营范围和原料来源情况说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人员情况表。

3、办证程序

申办单位或个人提交申办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派员核实,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发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不同意发给许可证的意见通知申办单位或个人。

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总体规划(需经专家论证评审)

3)土地使用证明书

4)资金证明书

5)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6)兽医人员资格证书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申请表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备齐后,经县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按照权限审批。(1)申请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省林业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2)申请国家二级和省级以下的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海南省林业局审批 

八、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1、法律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者的工商执照

2)经营申请(包括经营品来源及数量)

3、办理程序

以上材料备齐后,经县林业局初审后报省林业局审批。

九、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林业部分)

1、法律依据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八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十一条

2、应提交的材料

1)属木材、林副产品,应出具木材加工单位的有效证明(2)属苗木、花卉、盆景、风景树的,应当出具生产单位的有效证明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3)属2次以上调运的,应出具外地检疫单证

3、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后由办证岗位审查并签证。

4、收费标准

根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196号)的规定收取检疫费

1)木材每立方米2

2)苗木按货值的0.8%

3)果品按货值的0.1%

4)盆景按货值的0.1% 

十、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1、法律依据

《海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

2、应提交材料

 1)野外生产用火申请报告(包括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项目、面积、时间、地点和安全措施等)

 2)野外生产用火地形图等;

 3)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3、审核程序:县防火办受理→审核有关材料→县防火办派员实地检查→县防火办核发许可证。

4、办理本证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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